内部稽核 一、内部稽核组织: 本公司设置稽核单位,并隶属于董事会,配置稽核主管1 名,稽核人员1名,皆符合金管会规定资格条件。 二、内部稽核运作: 1. 稽核作业均依照「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」及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」所颁函令之有关规定办理。 2. 内部稽核作业程序: a. 每年12 月底前依风险评估结果,排定次一年度稽核计划并提报董事会,且稽核项目之范围涵盖重要控制作业。 b. 依计划执行稽核作业并陈报「稽核报告」。 c. 对于稽核报告所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,作成「改善追踪报告」,以通知受稽部门进行缺失之改善。 d. 「稽核报告」 及「改善追踪报告」 陈核后,依规定于稽核项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监察人查阅。 e. 每年3月底前依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自行检查结果予以覆核并汇整分析,编制「内部稽核自行评估报告」呈送管理阶层,作成「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」,提报董事会。 f. 内部稽核作业之申报: 每年12 月底前:次一年度稽核计划(董事会通过) 每年1 月底前:内部稽核人员名册及进修时数 每年2 月底前:上年度稽核计划实际执行情形 每年3月底前: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(董事会通过) 每年5 月底前: 上年度内部稽核所见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 g. 稽核主管依规定列席董事会,向董事及监察人报告稽核业务。